污染物排放标准(a级环境标准)
发布时间:2022-09-14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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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共要求指标12项,其中化学需氧量(COD)与悬浮物(SS)以及氨氮和总磷是常规重点控制的污染物指标,具体详见下表内容
扩展资料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
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