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已两次延期实施、今年底到期的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再延期实施至明年底,以扩大消费、培育新增长点和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相关产业升级、绿色低碳发展。受此消息影响,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12366北京中心”)接到的有关新能源汽车的涉税咨询明显增多,且主要集中在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优惠方面。
能否享受车辆购置税免税优惠,关键看纳税人购置车辆时,该车型是否已经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且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中是否已加注免税标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明确,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工信部、税务总局通过发布《目录》进行管理。
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按照工信部要求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即车辆电子信息)时,加注免税标识。在车辆购置税缴纳环节,税务机关根据工信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为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
同时,还有纳税人咨询:车辆已完税后被列入《目录》,能否享受车辆购置税优惠?对此,21号公告明确,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因此,纳税人购置后才列入《目录》的车辆不能享受新能源汽车免税,且车型列入《目录》后,纳税人不能以所购车型列入《目录》为由申请退税。
车船所有人或管理者,在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需要缴纳车船税。笔者发现,部分纳税人无法厘清免征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情况。免征还是减半征收车船税?核心在于分清主体。概括来说,现行政策对新能源汽车和新能源船舶,免征车船税;对节能乘用车和节能商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需要说明的是,能够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与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要求略有不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汽车,通常分为两类:节能乘用车和节能商用车。其中,节能乘用车是指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节能商用车,则指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鉴于新能源汽车、节能汽车的能耗量、技术要求、专项检测等标准过于专业,工信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予以公告。需要注意的是,相关主体应按最新批次目录和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车船税法,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如因故应税车船未被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或者电子税务局,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