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损伤在疾病中的原因力大小,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六个等级
一、判定等级
1、没有作用(无,缺乏,微不足道) 0%—4%
2、轻微作用(略有一点,很低) 5%—15%
3、次要作用(一般) 16%—44%
4、相等作用(大致相同) 45%—55%
5、主要作用(很高,非常) 46%—95%
6、完全作用(全部) 96%—100%
二、损伤与疾病判定
1、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后果完全由疾病造成,即损伤与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外伤参与程度为0%
2、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损伤与疾病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外伤为轻微因素,外伤参与度为5%~15%
3、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损伤与疾病系间接因果关系,外伤为次要因素,外伤参与程度为16%~44%
4、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疾病与外伤两者独自存在均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为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共同因果关系,,损伤与疾病为相等作用,损伤参与程度为46%~95%
5、损伤与疾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单纯损伤引起的疾病,损伤参与程度为96%~ 100%
扩展资料:
伤残鉴定参与度是用来确定交通事故中不良后果与事故关系的个指标
一、伤残评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